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协议书日期:2008年12月04日 浏览:次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严茂华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弘扬勤工助学的优良传统,在国家教育部的倡导下,珠海市慈善会副会长、珠海市青年联合会常委、茂华实业(澳门)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严茂华先生决定无偿出资设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旨在扶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互惠的和谐氛围,推动珠海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名称、规模及出资
本奖助学金定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由乙方无偿出资人民币八十万元设立。奖助学金的本金留存于甲方,原则上每年用其增值部分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或救助。(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实施范围、帮扶、救助标准、年限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实施范围和帮扶、救助标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内凡符合茂华奖助学金帮扶、救助条件的在册贫困学生均可作为受助对象。具体帮扶、救助人员名单或项目和帮扶、救助标准由甲乙双方人员组成的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会议商定。
2、帮扶、救助年限:本奖助学金为永久性奖助学金。
3、严茂华先生个人及其亲友或公司后续注入或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同属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由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统一管理、使用。
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1、本协议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即组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成员暂设7名:理事长1名(由乙方授权代表担任),副理事长2名(双方各指派1名),总干事1名(由甲方指派),理事3名(甲方指派2名,乙方指派1名)。如有人员变动,派出方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指派顶替人员到位。
2、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对茂华奖助学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3、甲方为“茂华奖助学金”设立专门帐户,乙方在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80万元人民币划入甲方帐户后, 即由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监管。甲方收到乙方资金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交乙方保管,并向乙方捐资人授予爱心荣誉证书。
4、甲、乙双方均有权向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查询和监控茂华奖助学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乙方的查询,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应当如实尽快答复。如发现违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现象,任何一方均有权责令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限期整改、整顿;如仍无改观,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重组理事会,直至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5、甲方无偿为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在校内设立专门办公室,供理事会的工作人员办公使用。办公室装修及室内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和拥有,日常办公费用由茂华奖助学金承担。
四、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慈善事业为载体,通过卓越的策划,在实施奖励、助学项目的同时,不断提升甲、乙双方的公益形象。携手慈善,共创和谐,共同实现双方的价值观,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私章)后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甲方: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乙方:严茂华
代表: 宋术学 代表:严茂华
2007年7月25日 2007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