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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日期:2008年12月04日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勤工助学的优良传统,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互惠的和谐氛围,在国家教育部的倡导下,由严茂华先生出资设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茂华奖助学金(简称茂华奖助学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全校在册师生和和茂华(澳门)实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奖助学金互助会成员。
第二条 为规范茂华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茂华奖助学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茂华奖助学金是茂华实业(澳门)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严茂华先生以个人名义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在校贫困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学术成果转化并在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同时将所得收益用于对该校贫困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救助、奖励的一种特定奖助学金。该奖助学金互助会由严茂华先生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共同创立。
第四条 茂华奖助学金来源渠道包括:
1、严茂华先生无偿注入资金人民币80万元。此资金自注入之日起即成为茂华奖助学金的本金,属茂华奖助学金所有,其中人 民币50万元为储备金,未经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大会同意不得动用;
2、严茂华先生个人及其亲友或公司后续注入或捐赠的资金或物资;
3、奖助学金存入金融机构后获得的利息收入;
4、学校在册师生及离校师生的捐赠或反馈;
5、从茂华奖助学金投资的助学项目中获取;
6、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茂华奖助学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风险组合、专款专用、保值增值、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负责茂华奖助学金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 机构与职责
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的职责:
1、研究和决定本奖助学金的重要问题。包括:决定奖助学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奖助学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奖助学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奖助学金参与组建贫困学生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等;
2、掌握本奖助学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
3、对贫困生的助学项目申请进行审批;
4、制定、调整或修改本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组织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总干事、理事。
理事长:1名,由严茂华先生担任或委派。负责理事会议的召集及重大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最终审批,在严茂华先生委派的副理事长缺位的情况下代行其职权;
副理事长:2名(校方和严茂华先生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理事长对项目或财务共同进行审批和监督;
总干事:1名(由校方委派),具体负责管理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理事:3名(校方委派2人,严茂华先生委派财务代表1人),代表双方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在学校设立专门办公室作为常驻机构,暂下设3个部,分别为:
财务部:若干名,负责财务工作;
行政部:若干名,负责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的日常文秘、人事工作和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项目部:若干名,项目的收集、论证、申报、管理等;
双方委派工作人员参与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工作属自愿、无偿劳动,不得在茂华奖助学金里领取报酬。委派工作人员属于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则按茂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领取相应报酬。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度原则上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参加理事会议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时间定在每学期末,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茂华奖助学金的使用权属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和严茂华先生或严茂华先生授权委托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对茂华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具体由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负责监督,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并定期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和严茂华先生或严茂华先生委托的人员或机构提供财务报告和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茂华奖助学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其范围主要有:1、被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聘用的贫困学生的工资;
2、对本校在勤工助学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人员的奖励;(附细则)
3、茂华奖助学基金理事会认为急需救助的特困生;(具体名额、金额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4、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行政办公费用;
5、有关学生资助方面的课题研究及社会调研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有偿使用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技术成熟可靠的项目,且带有勤工助学标志和意义的产业;
2、项目产品销售利润率不低于15%;
3、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在50%以上;
5、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负债率不超过60%;
6、项目承担单位现有利润可以归还本金。
第十二条 茂华奖助学金的使用程序及审批权限。
使用茂华奖助学金必须经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或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批。
审批程序:首先由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向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提出申请,经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核实确定属助学创业对象的,可使用本奖助学金进行无偿救助、扶持或有偿投资。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实行储备金管理,保证日常助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负责投资助学项目的日常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充分论证、择优资助、滚动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奖助学金费用的单位,于每年3月30日或9月30日前,编制项目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报理事会项目部。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投资助学项目实行集体会办和报批制度。理事会根据本年度基金收益状况制定拨款额度,由理事会项目部对申请使用奖助学金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突出重点,好中选优,编制项目计划,报总干事和副理事长、理事长逐级审批,手续完备后由理事会下达文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章)。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获得茂华奖助学金或严茂华先生个人另外出资扶持、资助的项目(活动)由基金理事会与项目(活动)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对项目(活动)实施合同制管理。
  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活动)主要内容及目标;
(二)项目(活动)经济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完成期限;
(五)项目返还茂华奖助学金的利润比例(金额)及期限;
(六)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活动)承担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按新项目履行申报手续,已获资金退回理事会财务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负责本奖助学金的财务管理,及时将资金拨到已获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受助个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财务部负责有偿使用资金及所得收益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费用中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回收的经费和所得收益进茂华奖助学金账户,并按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茂华奖助学金受国家法律保护,属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按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有权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可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停止资助或投资,并收回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茂华奖助学金设立后,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向各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或名誉证书,同时负责向社会和受益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茂华奖助学金互助理事会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